沪民防[2021]89号 《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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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
1总则
1.0.1为有效解决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实际问题,着力提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的《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试点范围内新建的,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所的民防工程。
1.0.3试点范围内民防工程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建筑
2.0.1单个防护单元以建筑面积人均2.5m计算确定掩蔽人数;当防护单元含有柴油电站时,应扣除柴油电站的建筑面积。
2.0.2单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调整为不大于4000m(不含口部外通道和战时竖井建筑面积),结合防火分区设置,并保持两者区域协调一致。
2.0.3单个抗爆单元建筑面积调整为不大于1000。
2.0.4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5m计算确定。
2.0.5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物资贮存和收发、应急指挥管理、应急垃圾储运等功能性区域,区域布置原则应遵循清污分离、动静分离、生活和休息区设置通道分隔等要求。应急指挥管理区应靠近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应靠近战时排风口设置。各区域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0.5要求。
表2.0.5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指标
(略)
2.0.6每个防护单元的防化通信值班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m2,以满足战时防化、通信、监控、广播的需要。
2.0.7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箱不应毗邻厕所等污染物暂存房间。2.0.8平时使用的对外出入口的平战转换措施,应采用一
道防护密闭门加一道密闭门的方式。
3暖通
3.0.1室内人员战时清洁式通风新风量≥9m3/(P·h),滤毒式通风新风量≥3.5m3/(P·h)。
3.0.2战时通风应保证气流通畅,同时应满足防护单元内各功能区域的通风要求。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