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MEA 26-2022 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技术规程.pdf(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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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
T/CMEA26-2022
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22-07-19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发布
前言
根据《关于同意〈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技术规程〉立项的函》(中市协〔2019〕第38号)的要求,本文件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文件。
本文件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变电所及低压配电;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的电气装置;防雷与接地;施工及验收;运行和维护。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管廊及地下空间专业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政编码:610041),以便修订时参考。
内容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供配电系统4
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
4.2电源及供电系统5
4.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6
4.4负荷计算6
5变电所及低压配电7
5.1一般规定7
5.2变电所7
5.3低压配电系统9
6布线系统12
6.1一般规定12
6.2金属导管布线12
6.3电缆桥架布线13
6.4消防及防火布线14
7常用设备的电气装置16
7.1一般规定16
7.2通风及排水设备16
7.3照明设备17
7.4监控与报警设备18
7.5巡检机器人18
8防雷与接地19
8.1一般规定19
8.2防雷19
8.3接地20
9施工及验收22
9.1一般规定22
9.2工程施工及验收22
10运行和维护26
附录A供配电系统日常巡检内容27
本规程用词说明30
引用标准名录31
附:条文说明33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文件。
1.0.2本文件适用于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和维护。
1.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综合管廊urban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将电力系统中从降压配电变电站(高压配电变电站)出口到用户端的这一段系统称为供配电系统。
2.0.3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城市综合管廊内用于其沿线区域通风、电气、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集中安装的空间。
2.0.4预装式变电站prefabricated substation
预装的并经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通常由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组成,并组合在一个或数个箱体内。
2.0.5地埋式变电站underground prefabricated substation
一种由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电力变压器、地埋型预装式户外箱体和预制式地下变压器机舱组成,在工厂预先装配完成的成套设备。
2.0.6半地埋式变电站semi-buried substation
一种由上部高低压设备及箱体与下部地下式电力变压器及预制式地下变压器机舱组成,在工厂预先装配完成的成套设备。
2.0.7电缆桥架cable supporting system
由托架、附件、支(吊)架三类部件构成的支撑电缆线路的具有连续刚性的结构系统。
3基本规定
3.0.1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供配电方案,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0.2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安全可靠,并应便于维护和管理。
3.0.3城市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3.0.4城市综合管廊内的配电柜和控制柜应满足地下空间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P54。
3.0.5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GB/T20626.1~3的规定。
4供配电系统
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1.1城市综合管廊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负荷等级,城市综合管廊主要电力负荷分级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略)
4.1.2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所在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及以下专用线路供电;
2当城市综合管廊由一回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3当城市综合管廊由双回路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2电源及供电系统
4.2.1同时供电的双回路电源供配电系统,当其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4.2.2当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回电源更经济合理时,城市综合管廊可设置自备电源。
4.2.3采用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的城市综合管廊,其变电所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4.2.4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2.5备用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2对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应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4.2.6城市综合管廊的35kV、20kV和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式或树干式。
4.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3.1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普通照明、备用照明应为+5%、一10%,应急照明应为+5%、-10%;
2一般电动机应为士5%;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应为±5%。
4.3.2当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的规定。
4.3.3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无功补偿成套装置,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补偿后变电所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4.3.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4.4负荷计算
4.4.1负荷计算应包括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无功补偿、负荷容量等内容。
4.4.2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4.4.3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之和计算总负荷。
4.4.4当单相负荷的计算容量超过总计算容量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计算。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