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REA 018-2022 工程信息模型数据存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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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CREA
T/CREA018-2022
工程信息模型数据存储标准
Standard for data storage of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2022-08-23 发布
2022-12-01 实施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发布
前言
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二批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国房协〔2021〕17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必要的理论研究和验证试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数据存储框架;4数据结构;5.数据扩展。
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数字科技地产分会负责管理,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60)。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和统一信息模型在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期存储的数据模式架构、数据结构、数据扩展等,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水运、道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领域全生命期各阶段信息模型数据的存储组织和扩展。
1.0.3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表达,应采用面向对象的数据建模语言。
1.0.4各领域应在本标准规定的数据存储模式架构基础上,根据模型信息的创建、运用和管理等需求,扩展定义本领域的数据对象和属性集。
1.0.5工程信息模型数据的存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数据模式schema
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的结构、属性、联系和约束的描述。
2.1.2空间元素spatial element
所有可用于定义空间结构或空间区域的元素的集合。
2.1.3实体entity
根据通用属性和约束定义的信息类,是指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并可以相互区分的对象或事物,是某类事物的集合。
2.1.4对象object
可以感知的物体,或者可以想象出明显存在的非物质性的东西。
2.1.5类型type
由基本元素、枚举或实体选择派生的基本信息构成。
2.1.6对象类型object type
多个对象实例共享的公共特性。
2.1.7预定义类型predefined type
对象类型的枚举值定义。
2.1.8元素element
可以用形状表示、材料表示和其他属性描述的有形实体产品。
2.1.9代理proxy
就是定义一个行为和某类的对象相似,而又潜在地表示了所有继承自该类的对象的东西,它本身不包含特定对象类型信息,这种类的对象叫做代理。
2.1.10产品product
作为通用术语的专业化表达,特指存在于空间的物理对象或概念对象。
2.1.11系统system
是工程领域中为实现共同的目的、功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产品集合。
2.1.12属性property
用于描述特定实体实例的特征信息单元。
2.1.13属性集property set
一个或多个属性的集合。
2.1.14数量集quantity set
包含一组数量实例的信息单元,数量集中,每个数量实例都具有唯一的名称。
2.1.15资源层resource layer
信息模型的数据描述基础,是无整体结构的分散信息,包括材料资源、几何限制资源、成本资源等。
2.1.16核心层core layer
工程信息的整体框架描述,是将资源层信息组织起来,反映现实工程的数据结构,包括核心和核心扩展两个层次的泛化。
2.1.17共享层interoperability layer
是对多个领域共同使用的产品、流程或资源专业化的实体定义。
2.1.18领域层domain layer
是各个工程领域特有的领域数据描述,包括建筑、水运、道路、铁路等。
2.2缩略语
B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
GUID(Globally Unique Identifier)全局唯一标识
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工业基础类
3数据存储框架
3.1数据模式架构
3.1.1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模式架构从下向上应由资源层、核心层、共享层和领域层四个层级组成,如图3.1.1所示,各层级对象的数据定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3.2数据要求
3.2.1数据模式各层间的引用应遵循“重力”原则,每个层只能引用同层和下层资源,而不能引用上层资源。
3.2.2数据应采用FC类进行描述,FC℃类名与中文名之间的映射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3数据组织
3.3.1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组织宜采用按空间分解结构或按功能分解结构的方式,如图3.3.1所示。
4数据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结构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2工程领域中的实体、属性和关系等的数据结构,应以IfcRoot作为抽象根类,继承并向下组织核心层、共享或领域层的实体、属性集,以及核心层、共享层的预定义属性集和关系等。
4.1.3空间元素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设施(IfcFacility)对工程领域的空间元素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1的规定。
4.1.4元素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元素(IfcElement)对工程领域的元素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2的规定。
4.1.5系统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系统(IfcSystem)对系统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3的规定。
4.1.6元素类型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元素类型(IfcElementType)对元素的类型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4的规定。
4.1.7空间元素类型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空间元素类型(IfcSpatialElementType)对空间元素的类型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5的规定。
4.1.8属性集的结构应按4.1.1条的规定,基于属性定义(IfcPropertyDefinition)对属性集进行组织,并应符合附录B.0.6的规定。
4.2空间元素组织结构
4.2.1工程领域的空间元素应采用设施(IfcFacility)进行表达,宜包括建筑、水运、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市政、桥梁、隧道等,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设施。
4.2.2工程领域的空间元素宜进行细分,细分后的空间元素应采用设施部分(IfcFacilityPart)进行表达,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设施部分。
4.2.3工程领域的空间元素组织,应按4.1.3条的规定,以设施(IfcFacility)为父类,在其基础上定义子类,定义的新子类应为FC领域层中相应领域的空间元素实体,并应符合附录B.0.7的规定。
4.3物理元素组织结构
4.3.1工程领域中物理上实际存在的物理元素应采用元素(IfcElement)及其子类进行表达,宜主要包括建造元素、分布式元素、组合元素、组件元素、运输元素等,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物理元素。
4.3.2工程领域的建造元素组织,应按4.1.4条的规定,以建造元素(IfcBuiltElement)为父类,在其基础上定义子类,定义的子类应为F℃领域层中对应领域的建造元素实体,并应符合附录B.0.8的规定。
4.4系统组织结构
4.4.1功能系统应采用系统(IfcSystem)进行表达,宜主要包括建造系统、分布式系统、结构分析模型、区域等,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系统。
4.4.2工程领域建造系统的扩展组织,应按4.1.5条的规定,以建造系统(IfcBuiltSystem)为父类,在其基础上扩展既有系统类型的枚举项,并应符合附录B.0.9的规定。
4.5类型组织结构
4.5.1工程领域的空间元素类型应采用空间元素类型(IfcSpatialElementType)进行表达,宜主要包括空间结构元素类型、空间区域类型等,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空间元素类型。
4.5.2工程领域的物理元素类型应采用元素类型(IfcElementType)进行表达,主要包括建造元素类型、分布式元素类型、组合元素类型、组件元素类型、地理元素类型、运输元素类型等,各工程领域可根据需要定义新的元素类型。
4.5.3工程领域的建造元素类型应采用建造元素类型(IfcBuiltElementType)进行表达,建造元素类型的扩展组织,应按4.1.6条的规定,以建造元素类型为父类,在其基础上定义子类,定义的新子类为FC领域层中对应的建造类型元素,并应符合附录B.0.10的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