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74-2018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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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00
P60
备案号:J804一2018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5374—2018代替DL/T5374一2008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s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pre-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fuel power plant
2018-06-06发布
2018-10-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编制组认真总结、调研了近年来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T5374一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附图。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改了总则、电力系统、热(冷)负荷分析、燃料来源、建厂条件、工程方案初步设想、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厂址方案与技术经济比较、初步投资估算及财务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附图等相关内容范围和深度规定;
2.增加了“风险分析”章节,明确了相关内容范围和深度规定;
3.删除了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强制性要求,突出项目单位自主性;
4.修改了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T5374一2008。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l00120;邮箱:bz_zhongxin@eppei.com)。
1总则
1.0.1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深度、基本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遵循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结合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燃烧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0.3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做出初步判断,是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1.0.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作为开展项目优选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并与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低热值煤发电规划等相协调。
1.0.5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三年后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应根据建厂外部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应编制补充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1.0.6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勘查勘探、专题论证等工作,并配合项目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或承诺文件。
1.0.7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作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研究报告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在确认其适应性后归纳到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1.0.8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从国家产业政策、电力电量平衡、热(冷)负荷需求、地区环境质量,以及能源、煤炭和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等方面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调研、收集资料,必要时进行少量的勘测和试验工作,对可能的厂址颠覆性因素进行论证,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
3新建工程应对多个厂址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择优推荐两个或以上可能的厂址方案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方案。对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新建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项目,以及位于工业园区内的新建煤电一体化或煤电联营项目,可根据城市(镇)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选择一个可能的厂址方案进行论证:
4应提出项目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的建议;
5应提出项目初步投资估算、经济效益与风险分析。
1.0.9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总报告及铁路(码头)、水文气象、岩土工程、燃料来源、水源、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和热电联产规划等专题报告编制出版。总报告说明书章节应按本标准第2章要求编写,并应有附件和附图,专题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
1.0.10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是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工作节点,评审意见是保障项目有序,有据、可控开展的指导性文件,项目单位应适时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2.1概述
2.1.1应说明任务来源和委托单位等任务依据。
2.1,2应说明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对应规划情况、建设目的、建设地点、厂区周边环境、交通状况、防排洪设施、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等:对于扩建和改建项目,还应说明已有工程的现有装机规模、土地征用、厂区总平面布置、主要地下设施布置、拆迁工程和改扩建条件等简况。
2.1,3应说明工作过程及工作组织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过程,与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单位及协作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配合,参加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专业、职务或职称等。
2.1,4应概括说明主要结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厂址外部条件初步落实情况、能源资源利用情况、环境保护、社会与经济影响和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建议。
2.2电力系统
2.2.1应简述项目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能源资源概况,并应说明电力系统的现状及电力发展规划:对于电力外送项目,还应说明受端地区的有关情况。
2.2.2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开展电力负荷预测及电力电量调峰平衡计算,论证项目的合理装机规模、机组投产时间及消纳范围,预测机组年利用小时数,提出系统对项目的调蜂要求。
3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附图
3.0.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下列支持性文件:
1具有管理权限的地方政府原则同意建厂的文件:
2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选址的文件:
3具有管理权限的土地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用地的文件;
4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原则同意使用海(水)域和岸线的文件:
5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建厂的文件:
6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取水的文件:
7具有管理权限的其他主管部门的原则同意文件,包括文物保护、压覆矿藏、军事设施、机场、航道、供燃气、供热等。
3.0.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下列附图:
1厂址总体规划图(1:50000):
2各厂址接人系统示意图:
3各厂址的总体规划图(1:10000)。
3.0.3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附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总体规划图应包括多个厂址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厂址位置、铁路接轨站或码头、工业场地、贮灰渣场、水源地、厂外输煤皮带,厂外道路、补给水管线、供热(冷)负荷区域、天然气(煤层气)管线、排水管线、接人系统,以及机场、自然保护区等周边区域环境现状及最新规划,并附厂址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
2各厂址的总体规划图应包括厂区、铁路接轨站或码头、工业场地、贮灰渣场、水源地、厂外输煤皮带、厂外道路、补给水管线、供热(冷)负荷区域与供热(冷)管网、天然气(煤层气)管线、排水管线等,附厂址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厂区附近标识防(排)洪规划,铁
路专用线或码头与输煤皮带引人位置,厂外道路、补给水管线、供热(冷)管网引接,电气出线方向等,并示意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的初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