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864—2022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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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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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40
CCS Z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864—2022
代替DB52/864-2013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ants in Guizhou province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864一201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2/864一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3年版的第2章):
c)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的第3章):
d)调整了“标准分级”(见4.1.1,2013年版的4.1.1和4.1.2):
e)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见4.1.2和4.2.3,2013年版的4.1.3和4.2.3):
f)增加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见5.1):
g)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见5.2.4和5.3.5,2013年版的5.1.6、5.2.6和附录A):
h)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6章)。
本文件于202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22)81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赵馨、冯培松、杨梅、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刘霄。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1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6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HJ602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29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30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95水质甲醇和丙酮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秘、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3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4
现有排放源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5
新建排放源new stationary sourc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标准分类
4.1.1.1固定源直接排放的污水,执行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1.1.2固定源间接排放的污水,执行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4.1.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排放源及新建排放源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