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45-064-2018 广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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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T45-064-2018 P
备案号:J14278-2018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The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2018-04-11发布 2018-07-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T45-064-20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西房屋建筑,资料管理,DBJ/T45-064-2018 广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从工程质量报监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工程资料编制、收集、整理、组卷。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广西现行有关标准。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室外工程)的建运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文件construction phase docu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3监理文件supervision documentation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
2.0.4施工文件constructing documentation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
2.0.5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及说明。
2.0.6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ation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7
整理arrangement
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工程文件进行选择、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0.8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卷的过程。
2.0.9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工程资料经整理组卷后,按规定将其移交相关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
2.0.10
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 proof documentation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也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2.0.11电子文件project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真实反映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应纳入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移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收集和汇总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时间按合同约定。
3.03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2参建各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资料,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
3严禁随意修改工程资料,当确需修改时,先行划改,再由划改人签字:严禁伪造或随意撤换工程资料:
4参建各单位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和传递。
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无原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时间,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5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质量要求、套数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有关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6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7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本规程附录A及各专业验收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要求,本规程附录A及相关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3.0.8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需留置影像资料的重要部位,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影像资料留置方案报监理审批。
3.0.9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除应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之外,尚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资料形成、审核、签认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0.10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宜采用信息化技术管理。原始资料应妥善保存。
3.0.1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应有专人负责。
3.0.12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移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工程资料分类及编号
4.1工程资料分类
4.1.1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文件按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文件。
4.1.2工程资料分类及类别见图4.1.2。工程施工阶段应按本规程附录B所列内容收集工程资料,附录B中的“工程资料名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或细化。

4.13本规程附录B中所列表格,样式可参照《广西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资料表格式样指南》制作。检验批的内容及填写要求可参照《广西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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