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6】140号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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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2016-05-03 15:36
青建工[2016]140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和测算,现就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5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造价组成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x (1+11%)。其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11%,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项费用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下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附件 1。
三、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 2016 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有关要素价格进行调整。
(一)2016 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对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不同专业采用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表见附件 2。
3、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见附件 3。4、规费和利润、其他总价措施费均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自5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不含税和含税的材料价格信息。
四、费用组成内容调整
(一)企业管理费包括费用定额的原组成内容不变,同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我省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x 11%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而修订的,不改变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等
(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
(三)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四)本通知中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建设工程和在 2016 年5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可按原合同约定以及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971-6107542
附件:1、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2、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表
3、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