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9〕1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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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 2019〕 116 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 2019〕 193号)的要求,现将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税率从 10%调整为 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9%)。
二、执行 2016 版计价定额的建设工程,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 2016〕 140 号)中材料费调整系数重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其他内容仍按青建工〔 2016〕 140 号文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青建工〔 2018〕 228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要求,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在 4 月 1 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请软件开发单位于 2018 年 4 月初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附件:材料费重新调整系数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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