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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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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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G09
备案号:J1815一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HG20571-2014代替HG20571一1995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Code for safety and hygiene design of chemical enterprise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都 发布

HG 20571-201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HG 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修订。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一1995。
本规范的修订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批程序的变化和对新建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
本规范共有7章。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和安全标忘、安全卫生机构。
本规范与HG20571一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前言和第2章“术语”
一删除了附录“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
一在修改、补充原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排本规范的目次与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23408741,传真:022一86810147),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总则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1,0,3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削弱危险,实现安全生产。
1.0.4根据我国建设程序的审批要求,在化工建设项目设计阶段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保证项目前期安全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内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
1.0.5化工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应根据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所确定内容和相关审批意见要求进行。
1.0.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效学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
2.0.2交叉作业fore than one work take place in one space
在同一时间内利用同“空间实施两种以上的不同作业。
2.0.3尘毒危窨Dust and poison harm
指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与空气的混合,并随空气流动而传播来危害人类与环境。
2.0.4化学灼伤Chemical burn
指分子、细胞或皮肤组织由于受化学品的刺激或腐蚀,部分或全部道到破坏。
2.0.5建筑限界Architecture restrict
指为保证各种交通的正常运行与安全,而规定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画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界。
2.0.6声学因素Acoustics factors
指声源的声压级和频谐、听音环境引起的反射声以及人头和耳壳引起的散射作用等。

3一般规定
3.1厂址选择
3.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要求。
3.1.2选择厂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3.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
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满措施。
3.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旷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敏感目标保持安全距离。
3.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标淮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B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的要求,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的要求。
3,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规划,明确占用土地的类别及拆迁工程的情况。
3.1.7厂区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顺捷合理地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案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3.1.8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游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9化工企业厂址应依据当地风向因素,选择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安全
4.1防火、防爆
4.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的规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1.2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工艺生产装爱、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联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4.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4.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远离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设备及储罐。
4.1,5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
4.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4.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4.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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