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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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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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99
CCS Q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264—202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ir pollutant governance facilities of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2022-12-30发布2023-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设计、主要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安全与职业健康、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工程,烧结砖瓦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以及环境监理、排污许可证审批。非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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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19229.1、GB/T 19229.2、GB 29620和GB/T 3301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于排放废气、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注:主要包括烟尘、原料粉尘、硫酸盐、亚硫酸盐及未反应吸收剂等可过滤颗粒物。还含有少量硫酸盐、硝酸盐等可
凝结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则包括SO2、NO.、HF等。
3.2脱硝还原剂 deNO.reductant
在脱硝工程中用来还原烟气中NO.的物质。
注:主要指氨水(NH。·HO)、尿素【CO(NH)2】和液氨(NH)。
3.3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焙烧窑炉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注:简称“标态”。
3.4治理技术路线 technical route of governance
在焙烧窑炉焙烧制品烟气、原料粉碎、原料处理及输送的粉尘治理等过程中,为使颗粒物、二氧化硫(SO2)、NO。达到排放要求,组合采用多种废气、烟气污染物脱除技术而形成的治理技术途径。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污染物来源与特征
烧结砖瓦工业烟气污染和原料处理粉尘污染来源于焙烧窑炉焙烧制品燃烧生成的烟气,原料粉碎、原料处理及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治理过程产生次生粉尘,包括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颗粒物主要包括烟尘、原料粉尘、硫酸盐、亚硫酸盐及未反应吸收剂等可过滤颗粒物,还含有少量硫酸盐、硝酸盐等可凝结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则包括SO2、NO.、HF等。
4.2 污染负荷
4.2.1 颗粒物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4.2.1.1 新建工程设计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应采用原料处理及成型、干燥、焙烧窑炉工序最大连续工况、设计焙烧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量另加10%裕量,除尘器烟气温度另加15℃。烟气量计算方法应按GB50701执行。
4.2.1.2 改造工程设计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应根据实践计算值并结合除尘器人口处实测值确定破碎废气、烟气参数,烟气量另加10%的裕量,除尘器烟气温度另加15℃。
4.2.2 SO2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4.2.2.1 脱硫新建工程设计宜采用焙烧窑炉焙烧制品时最大连续工况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温度另加15℃。烟气量计算方法应按GB50701执行。
4.2.2.2 脱硫改造工程设计应根据理论计算值并结合脱硫系统入口处实测值确定烟气参数。烟气温度另加15℃。
4.2.3 NO.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4.2.3.1 脱硝新建工程设计应采用焙烧窑炉焙烧制品设计最大连续工况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量计算方法应按GB50701执行。
4.2.3.2 脱硝改造工程设计应根据理论计算值并结合脱硝系统入口处实测值确定烟气参数。脱硝系统入口NO.浓度应按焙烧窑炉的最大连续工况数据进行设计。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治理排放工程建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同时确保企业生产效能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GB 29620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应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5.1.2 工程设计应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焙烧窑炉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污染物产生设备情况及工作制度;
b) 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污许可证;
c) 焙烧窑炉的烟气量,包括正常烟气量范围、最大烟气量;
d)烟气温度,包括正常温度范围、最高温度;
e) 焙烧窑炉设计说明书;
f) 供电及公用工程参数;
g)生产装置及烟道布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交通运输图;
h)厂区地质条件、气象条件;
i) 已投运焙烧窑炉烟风系统的阻力及阻力分布;
j) 已投运焙烧窑炉烟气治理设施入口的烟气成分;
k)已投运焙烧窑炉燃料、颗粒物的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数据。
5.1.3 治理排放工程建设应按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完成报批、批准和备案手续。
5.1.4 新建企业的治理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的生产需要。改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治理工程应和主体工程配套,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的生产需要。
5.1.5 治理排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本着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生产、协同减排、末端治理及治理加资源化的技术路线优先级原则,通过原料及燃料预处理、抑制原料处理及燃烧污染物生成、专项治理及功能拓展、全流程协同控制、终端技术把关及资源化利用等手段匹配组合,以实现高效、稳定、经济、达标的控制目标。
5.1.6 治理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因料制宜、因窑炉制宜、因地制宜、统筹协同、统筹发展,依据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能耗较低、二次污染少等原则确定。
5.1.7 治理排放工程污染物的设计脱除效率宜根据污染物入口浓度、排放限值、排放总量等数据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宜留有裕量。
5.1.8 治理排放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总体规划和生产流程,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
5.1.9 治理排放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介质应由烧结砖瓦企业主体工程提供。吸收剂、脱硫剂和副产品宜设有计量装置,也可与烧结砖瓦企业主体工程共用。
5.1.10 治理排放工程运行时产生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暂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宜对副产物进行性质鉴别,并依据性质鉴别结果确定其贮存场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5.1.11 治理排放工程的设计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设计寿命不应低于主体工程设计寿命,应能在工况条件下连续、稳定、安全工作,当废气及烟气特性及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运行,可用率满足有关要求。
5.1.12 治理排放工程应配有相应的监测、检测设备,废气排孔、烟囱或排放烟道上应设置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CEMS的设置应符合 HJ 75、HJ 76的有关规定,依法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预留人工监测孔、永久性监测平台等人工监测条件。
5.1.13 各治理设施之间的协同控制、功能匹配和分工应满足治理排放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协同治理的同时不应对其他系统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5.1.14 治理排放工程需要对焙烧窑炉进行改造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T 50528、GB 50683、GB 50701等的有关规定。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污染物与污染负荷………………………………………………………………………………………5
5总体要求…………………………………………………………………………………………………6
6设计………………………………………………………………………………………………………8
7主要设备和材料…………………………………………………………………………………………31
8检测与过程控制…………………………………………………………………………………………39
9主要辅助工程……………………………………………………………………………………………43
10安全与职业健康………………………………………………………………………………………44
11工程施工与验收………………………………………………………………………………………45
12运行与维护……………………………………………………………………………………………46
附录A(资料性)电除尘提效技术和提效装置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51
附录B(规范性)电除尘器对原料燃料的除尘难易性评价方法………………………………………53
附录C(资料性)典型治理技术路线……………………………………………………………………54
附录D(资料性)典型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排放技术主要系统流程…………………………62
附录E(资料性)不同脱硝还原剂的技术特点…………………………………………………………65
参考文献……………………………………………………………………………………………………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