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疑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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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员:鲁班-99
分享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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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通规》实施的同时,也废止了如《建规》等防 火规范的全部强条,但《防火通规》中并没有再出现其中的部 分关键数据,如消防车道净宽、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宽度尺 寸、民建内的疏散距离、除超高层民建外的民建之间的防火间 距,等等。
问题:原有强条废止,是指仅废止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改成按普通条文执行,还是完全废止不执行?通用规范无类似 条文,如何设计过程如何执行?
答:法律层面讲,是指完全废止。现实层面讲,目前废止 的只能是其强制性,而不是其内容,否则将导致设计审查验收 的混乱。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与被废止强制性条文的 32 本 规范标准应该同步制修订,同步批准发布,同步实施。但目前 国家的标准化资源不足以支持同步开展这么庞大的工作,以致 32 本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后,就会出现标准的“空 白”或”真空”。这种情况在 2014 版建规批准发布时也曾经出现 过。2014 版建规发布公告宣布不规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 2006 版建规和 2005 年版高规同时废止。但因原定同期 分别实施的烟标推迟发布,导致新建规实施后,防排烟设计没 有标准。为此,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 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 号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 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 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 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版)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5 年 4 月 27 日 本规范公布时,编制组也曾提出类似建议,但住建部以本 规范覆盖了相关设计全部范畴,不会出现标准“真空”、”空白” 为由而未采纳。 个人认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本规范第 1.0.8 条选择采
用被宣布废止的条文进行设计审查验收符合本规范要求。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