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2020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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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ICS 65 P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 4—2020替代SL4—2013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armland drainage projects

2020-09-30实施2020-06-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SL/T 4-2020,农田排水工程技术,SL/T 4-2020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SL4—201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5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农田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规划中排水系统规划的目标、标准和布局,强化了组合排水工程、田-沟-塘(湿地)系统布设,增补了适宜水面率、撇洪沟和截渗沟布置及非工程措施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排水沟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修改完善了排水管理部分。

——规划和施工部分增补了排水建筑物一节,原各节中的相关建筑物部分都纳入排水建筑物,并对其内容作了修改补充。

——补充了控制排水和排水再利用的相关要求。

——增补了排水沟同时承接村镇和农田等不同对象的涝水时的设计规定,补充了排水沟设计水位、排水沟断面设计要求。

——暗管部分进行了全面修改,将GB 19647《农田排水用塑料单壁波纹管》中有关暗管材料、规格和技术要求并入到本标准中;突出了便于施工的柔性管材的使用机械化施工、激光控制纵坡等相关要求;补充了集水管材料。

——修改了排水沟沟坡稳定措施、生态排水沟护坡要求。

——附录E推荐了新的排涝模数计算模型;附录G删去了不常用的间距计算公式,推荐了国际上广泛应用的胡浩特间距计算公式;增补了附录G农作物耐盐能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T 4—1999 、——SL4—2013

1 总则

1.0.1 为合理建设和管理好农田排水工程,防治涝渍和土壤盐碱化,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和运行维护费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农田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

1.0.3 农田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搜集分析所需资料,并进行勘测和试验。

2 应充分体现节水、减排、防污的治水新理念,采用环保和生态措施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工程建设和沟系综合治理。

3 应与当地农业、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及区域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全面安排,综合治理,并应结合先进的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进行工程的管理运用,获取减灾增产增效的持久效果。

4 应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考虑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1.0.4 从事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证书;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工程维修养护、控制运用等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2 规划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农田排水规划应综合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生态和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根据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及其对农田排水的要求、排区特点、现有排水设施状况、承泄区形式和分布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划分排水分区,选定排水标准。应查明排区的涝渍盐碱灾害情况和排水不良的原因,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排水标准,结合流域规划、地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排水系统总体规划。

2.1.2 农田排水规划应与排区内城镇、村庄和工厂企业的防洪排涝要求相协调,统筹安排城镇、工厂企业、村庄和农田排水出路;城镇、村庄和工厂企业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应达到GB 8978的排放标准后才能进入农田排水系统。

2.1.3 农田排水规划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要求,遵循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灌溉与排水措施相结合,水利措施和农业、林业措施相结合,排水治理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将农田排水系统作为灌溉、排水、塘堰(湿地)净化、排水再利用复合系统,进行统筹规划设计与管理;重视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从骨干到田间统一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2.1.4 农田排水规划方案应根据下列要求,经多方案比较确定:

1 技术先进、措施实用、占地少、易于维护、方便管理。

2 建设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综合效益高。

3 有利于降低农田面源污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排区内外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2.1.5 农田排水规划的非工程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水情测报和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2 制定排区优化调度方案,进行控制排水或适度排水,统筹排水再利用。

3 对出现超设计标准的降雨提出防御对策和减灾措施。

2.2 总 体 布 局

2.2.1 总体布局应根据排区内的水文条件、河流水系、地形地貌、涝渍及盐碱化成因、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按照“分片排水、排蓄结合、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的原则进行,兼顾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原区应根据地形、土壤和水文地质等特点,规划排涝和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系统。在涝碱共存地区,可采用沟(管)、井、闸、泵站等措施;在涝渍共存地区,可采用沟(管)网、河网和排涝闸站等措施。

2 干旱盐碱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壤盐分组成及含量等,同时进行灌溉与排水规划,采取冲洗改良技术和有效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并结合灌溉、农业、林业与生物、化学等措施,改良盐碱地和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

3 沿江滨湖圩垸与水网地区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内、外河水文特征等,采取挡洪滞涝等工程措施,在确保排区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内外水分开,灌排渠沟分设,高低田分排,水旱作物分种等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内河水位和地下水位的要求,制定洪、涝、渍兼治的排水规划。

4 沿江与滨海感潮区应根据自然特点和潮汐规律等,充分利用潮间自排的条件,采取防洪挡潮、整治河道和蓄洪滞涝等工程措施。

5 滨海咸酸田区应采取防洪挡潮等工程措施,并布置明沟排水、暗管排水或明暗结合的组合排水措施。

6 山丘冲城区应根据山势地形坡向、水土温度、坡面径流和地下径流等,采取冲顶建塘、环山撇洪、山脚截流、田间排水和田内泉水导排等措施;同时应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山丘区综合开发和治理规划紧密结合;梯田区应根据里坎部位渗水造成的渍害程度,采取截渗排水措施。

7 对已建灌区内发生次生盐渍化或次生渍害的区域,应根据水盐平衡或水量平衡,制定以调控地下水位为主的排水规划,并布设地下水位和土壤盐分含量等监测点。

8 分洪、蓄(滞)洪区应根据使用概率、土地利用和耕作计划,以及分洪、蓄(滞)洪后生产恢复等要求,选用易于修复的工程措施。

2.2.2 排水分区应根据灾害类型、地形地貌、水系分布、土地利用、排水措施和管理运用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原区及沿江滨湖圩坑与水网地区,地势较高能自排的区域,可划分为高排区或自排区;地势较低需要抽排的区域,可划分为低排区或抽排区;介于两者之间的地区,可划分为半畅排区,采用自排与抽排相结合方式。

2 干旱盐碱区,应根据盐碱地的成因和类型、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矿化度及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划分排水分区。

3 沿江与滨海感潮区及滨海咸酸区,应根据潮汐影响程度、时间和范围划分自排区、抽排区和半畅排区,并以流程最短为原则,均衡划分排水分区。

4 山丘冲龙区,应在高低分界处规划截流沟或撇洪沟,将排区划分为高排区和低排区。

2.2.3 应根据排区的水文地质、土壤性质,作物对土壤水分的控制要求及耐淹、耐渍深度,耕作方式,承泄区的位置、地势和水位,因地制宜地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排或抽排的排水方式,以及与库、塘、湖、沟和土壤的调蓄能力相结合的综合蓄排方式,并应为排水再利用创造条件。

3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应根据排水任务按排水分区分别选择设计排水标准,经济发达地区或有特定要求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若受条件限制,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标准。
3,1,2排水设计中,应按流域或地区的防洪规划和GB50201、GB50288的规定,确定排水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和其他设计技术标准。
3,1,3农田排水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及工程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有关的设计报告编制和SL72等的规定。
3.1,4排区土层的渗透系数、给水度和稻田渗漏率等参数,宜按附录A一附录C确定.
3,1,5季节性冻土地区,排水沟和排水建筑物应符合GB)T50662的要求.
3.1,6明沟、暗管及排水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排水沟经过城镇和农村居民聚集区、学校、工和矿企业等地方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警示标识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2重要暗管处应设立标识牌,标明位置及走向。
3在排水建筑物的水深、流急、高差大等开敞部位及机电设备处,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或醒目的警示标识牌。
4在邻近高压线、重要管线及有毒、有害物等位置,应针对具体情况,留足安全距离,
5在桥梁两端、有交通通行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安全限载、限速标识牌。

4施工与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排区内的各项排水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4,1,2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技术文件。
2组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道路及建筑物的现状翻实资料,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文物、道路及建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形成文件,
4,1,3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深人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监理、建设单位联系,确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形成文件。
4,1,4施工前应做好地形详测、定线放样、物料制备和施工设备等准备工作,施工期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非汛期,宜按“先下游后上游,先骨干后田间”的顺序施工,
4.1.5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结合施工部署尽量少占耕地,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1   总则     1

2   规划     3

2—1   一 般规定     3

2—2   总体布局     4

2—3   明沟排水     7

2—4   暗管排水     8

2—5   其他排水     9

2—6   排水建筑物   10

3   设计   12

3—1   一 般规定       12

3—2   排水标准       13

3—3   明沟排水       15

3—4   暗管排水       19

3—5   其他排水       22

3—6   排水建筑物   24

4   施工与验收   27

4—1   一 般规定       27

4—2   明沟工程       27

4—3   暗管工程       29

4—4   其他排水工程   30

4—5   排水建筑物   31

4—6   工程验收       31

5   运行与维护   33

5—1   一 般规定       33

5—2   排水运行管理   34

5—3   工程维护       35

5—4   监测      36

附录 A   渗透系数的野外测定方法     37

附录 B   给水度的野外测定方法     40

附录 C   稻田渗漏率的野外测定方法     42

附录 D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     44

附录 附   排涝模数和排涝流量计算公式     46

附录 F   地下水临界深度     51

附录 G   农作物耐盐能力     52

附录 H   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田间排水沟  (管)间距计算公式     55

附录 I    排水沟道平均流速的计算和断面设计参数的选用     60

附录 J    管道设计中与充盈度有关的系数确定方法     62

标准用词说明     63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64

条文说明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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