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贯宣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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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1总则
第1章总则(3条)
GB55024公益宣
明确本规范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对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应用提出要求。
【条文】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说明】
本条是本规范制定的目的。
未经授权严禁商用
GB55024公益宣月
【提示】
1.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基础
2.以覆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全过程为范围
3.以目标要求、功能要求为指导层
4.以性能要求为实施层
【条文】【提示】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通用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物的单体及群体的建筑电气工程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提示】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为两个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和智能建筑,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GB50300里定义为智能建筑工程。
2.《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17045-2020/1EC61140:2016交流额定电压区段划分:特低压(ELV):50V及以下;低压(LV):50V~1000V:高压(HV):1000V以上。
3.民用建筑的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35kV,智能化系统的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1000V:
4.不适用于采用35kV以上电压的供配电要求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提示】为鼓励创新同时也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创新性设计方法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传输线缆、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检验和验收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由相关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判定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后允许使用。
2基本规定
第2章基本规定(9条)。本规范各章节的共性条款
【条文】
G855024公
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提示】
1.建筑电气工程主要功能是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使用寿命内,能正常工作。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切断电源;
2.不包括不在设计范围内违反规定自行设置的电气设备及线缆;
3.除条文中明确规定外,本规范所提到的低压电气设备是指适用于电击防护分类为1类的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电击防护分类见表1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提示】
1.建筑智能化系统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主要分为6个部分: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2.系统故障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控制中心
3.建筑智能化系统有些系统是必须设置的,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