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公消2018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 系统材料应用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 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自治区节能及 消防工作实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系统材料应用防火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 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生产企业、建材供应等相关单位认 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内容,引导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外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消防条例》第38条规定,在新、改、扩建工程及建筑保温节能 改造工程中,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一是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 更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核准的建筑外保温工程设计。 二是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设计图纸 上应注明选用的外保温材料规格、型号、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 外保温设计确需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标准。三是 施工单位作为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同时应 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是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 责,严查外保温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严格按材料的进场批次、数量及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 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格施工现场 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全面加强外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监管,着重开展对 施工现场外保温材料及施工过程的巡查检查,严把外保温材料进 场抽样程序,确保使用材料与样品一致,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质量 关。二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 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其检测参数应按建设标准或规范 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燃烧性能)应在同一组样品中进行, 并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出具。三是各级住建主管部、公安消防 部内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建设 工程图纸审查、节能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从严把关,确 保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四、从严打击建筑外保温领域的违法行为。各级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