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494-2017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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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494-2017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Standardtorcompletionacceptanceot greenbuildingconstruction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第316号关于发布《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9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经本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494-2017,自2018年4月1 日起施行。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9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8章和1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
1 总则
1.0.1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工程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2.0.2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绿色建筑评价或审查要求进行竣工核查。
2.0.3 核查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3 基本规定3.1 验 收 管 理
3.0.1 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依据本标准对审查或评价结果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3.0.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验收工作。
3.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其参与验收的控制项、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审定级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均应验收合格;
2 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或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绿色建筑评审机构重新评估其绿色建筑等级;
3 整改或重新评估后无法满足绿色建筑评价等级的建筑,不得通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3.0.4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0.5 同一个工程项目中,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项工程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验收。
3.0.6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负责人进行验收。
3.0.7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按表3.0.7划分。
3.2 验 收 材 料
3.2.1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所核查数据应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为依据。主要核查数据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 针对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情况等定性化内容,应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核查设计要求的实施情况;
2 针对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的数量或质量等定量化内容,应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文件、建筑材料或设备的购销合同、设备或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
3 针对绿色技术或措施的实施效果的验收,除核查绿色技术或措施的实施情况外,还应重点核查针对绿色技术或措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2.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核查下列资料,纳入竣工技术档案,并按规定建立电子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建筑工程及室外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各专业验收记录表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
6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测报告汇总;
7 各专业验收记录;
8 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记录;
9 其他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有影响的技术资料。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土地利用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照规划许可证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核查图纸及文件;对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现场检查原始生态保护实施情况。
4.1.2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居住建筑用地应核查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要求,公共建筑核查容积率指标。
检查方法:居住建筑核查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公共建筑核查容积率计算书,现场检查建筑用地及建筑情况。
4.1.3 场地内绿化用地应合理设置,居住建筑应核查住区绿地率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建筑应核查绿地率。
检查方法:查看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分析图,对照建筑布局及公共绿地设置,核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对照建筑总平面图或景观总平面图,现场检查绿化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绿地应核查其开放措施。
4.1.4 当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核查地下空间利用规模及比率。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比计算书,居住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公共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现场检查地下空间的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