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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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 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 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 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 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 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 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 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 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 《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竟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 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2008年7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 收费基 序号 收费项目 ≤100 ≤500 ≤1000 ≤5000 >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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