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函[2016]2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建筑工程建设发展需要,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 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建 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经审查,现批准 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2008年版)》同时废止。
民 2016年11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 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一一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一一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一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一一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一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一一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 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 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目录 1总则... 2方案设计.... 2.1一般要求. 2.2设计说明书. 2.3 设计图纸. 3 初步设计.. 3.1一般要求. 8 3.2设计总说明. 3.3总平面. 3.4建筑.. 3.5 结构.. 3.6建筑电气. 3.7给水排水. 20 3.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 3.9热能动力. 26 3.10概算.. 28 4 施工图设计.. 30 4.1一般要求. .30 4.2总平面. 30 4.3建筑. 32 4.4结构... 36 4.5建筑电气. 43 4.6 给水排水. 46 4.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 4.8热能动力. 53 4.9预算.. 57 5专项设计... 58 5.1建筑幕墙. 58 5.2基坑工程. 61 5.3建筑智能化.. 64 5.4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 条文说明.... 74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设计。
1.0.3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 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1.0.4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 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 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 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