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23-0150002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济建质安字[2023]11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 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 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 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 济南市驻房和城线建设局 202年2月0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 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 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 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 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 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 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 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 -2-
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峻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 位工程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 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峻工验收程序应当按 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 171号)的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相关做法要求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 执行。
第六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初装修项目的具体做 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更,事先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要使用 功能的变更,尚需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商品住宅工程,尚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初装修部分的 交付标准。
第三章可进行初装修验收的项目及做法要求 第七条户内楼地面、墙面及顶棚 -3-
(一)起居室、卧室、餐厅等房间初装修做法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墙面及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墙面腻 子不应到底,应在墙底10-15cm高度范围内预留踢脚线位置,表 面刮2-3遍聚合物砂浆; 对楼梯间、地下室(含走廊及储藏室)等公共部位的踢脚线, 应做水泥砂浆压光或块料踢脚线。
2.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并 标明内部暗敷管线的位置及走向; 对地暖地面的基层(找平层),应采取防裂措施;一般情况 下,地暖盘管上部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且保护层内 应设置钢筋网片,并应在房间四周、房间中部纵横方向、门洞口 等部位设置界格缝; 起居室与阳台地面交接处错台部位阳角应采取护角措施。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初装修做法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 2.地面及墙面可不镶贴饰面砖,但防水层及地面、墙面的基 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必须完成,留出面层余量,并标明内 部防水层、暗敷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面防水层上返高度、门洞 口部位内外地面高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门洞口部位地面防水层应采用延伸至门洞口外边缘外侧、门 洞口宽度范围内外高内低呈台阶状的做法(具体如下图所示), 且防水层应沿门洞口两侧上返,高度不小于300mm; 峻工验收时,应标明地面防水层上返范围及门洞口处防水层 外延范围。
门口防水层延展范围 不 涂膜防水上翻 卫生同(厨房) 模土排水台 地面 水保护展 不小于500 厨卫间门口细部做法示意图 对地面、墙面的基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应采取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