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试行) 1总则 1.1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 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 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 1.4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 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消防设计审查 2.1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要求. 2.2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2-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 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 明文件. 2.4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 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 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 具受理凭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 时间单独计算) 2.5按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要求,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 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6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 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 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2.7住建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直接依据施工图审 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与同级消防 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 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