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 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 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言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 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 (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单位 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分 析了全国各级各类精神专科医院现状情况,并在总结我国精神 专科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 则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 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和建筑标 准。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 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 中国女医师协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理许海涛刘奎邱茂新范肖冬 曹连元张鹏杨广泽杨海宇吴翔天 曲怡然郭岩于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建筑标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 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 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 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 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 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流程科学。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 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 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 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 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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