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 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 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 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 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 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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