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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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确保其清晰、准确,便于规划审核,根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实例范本-建筑》等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报批总平面图应绘制在由规划局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上并在白纸上彩色输出,绘制比例与规划局提供的地形图比例一致.
第三条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文件采用 AutoCAD2004版本的 DWG文件(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将另行规定)第四条DMG文件的图层命名不得为“mp0012、NBRIYER、NBROADROAD、NBROADRODESIDB、RALL、CHELIANGDUAN、BIANDIANSUO”(上述图层命名为规划局地形图保留图层专用)
第五条 建筑报批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一)现状地形地貌;
(二)用地红线及建筑控制线位置(坐标)
(三)拟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及其名称或编号、出入口位置、层数、设计标高、定位尺寸《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建筑物外轮廊尺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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