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 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 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 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 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 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 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 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 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跨河构筑物 2.1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 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 道畅通. 2.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 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 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V级以上航道(包括V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 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 确定: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 (详见附录V). 2.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 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 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 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 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 50cm. 3穿河构筑物 3.1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 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 100cm. 3.2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 究,确定改善措施. 3.3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 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 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