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 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 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 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 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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