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 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 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 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 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 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 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 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 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 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 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 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