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 (2019年版) 南通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 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 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 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 废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 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 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 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 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 2018年12月5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 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 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 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 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 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 核实.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 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 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 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2.4.1.1办公及宾馆类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 层次层高不得超过4.2米.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 筑面积的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3层). 2.4.1.2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二层及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 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5%. 2.4.1.3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 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