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征求意见稿) 2022-X-XX发布 2022-X-XX
施行 国家能源局发布 审查组 组 木 副 组 长 成 员 编写组 组 木 副组 长 成 员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化 学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建设各主体的质量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 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编制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电 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2.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 验证的原则。
3.强化工程建设阶段性节点监督,强化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验证的原则。
4.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二、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额定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采用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液流
电池的电源、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其他电池类型和规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可 参照执行。
三、使用说明 (一)使用原则 1.《大纲》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 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 用。
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 督检查阶段。
3.《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 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首次监督检查时未进场的单位或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的主体责任主任单位,后 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补充首次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所规定的条 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相应阶段监督检查。
5.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部分阶段的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
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 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6.站内未设置建筑物的(例如采用预制舱模式的),取消“主体结构装饰前监督检查”,有关构筑 物的监督检查可与“建筑物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7.商业运行前质量监督检查,由质监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择机开展。
商业运行前工程实体质量 的监督检查以运行记录、运行参数为主。
8.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内容执行。
其中对总承包单位有关管理职责的监督内容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如国家对电力工程总承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总承包单位。
10.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 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11.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接受国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质监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形 式审查,发现问题移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处理。
12.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 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13.开展储能电站投运前监督检查时,对于成熟量产电池型式应取得型式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检 测报告);梯次利用电池应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并建立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的 在线监控平台以及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
14.太阳能、风力等发电工程配有独立储能设施的监督检查可参照本大纲执行。
15.《大纲》范围内的项目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由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不需其他质监机构 再进行质监。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