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 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签署通过,自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 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 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 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 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 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