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 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 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 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 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 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 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 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 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 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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