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 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 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 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 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一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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