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GA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556-2019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humanbloodcollectionproceduresinroad traffic enforcement 2019-04-19发布 201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1556-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大理州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卓先义、施妍、向平、刘伟、黎晓波、褚万里、邱忠、沈明、高辉锋、邓明、 王燕珩、李毅、周伟文、高晨东、周鹏、杨昆。
GA/T 1556-2019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 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药品人员的血液采集可参照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 可参照执行。
2血液采集 2.1活体血液提取 2.1.1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 行提取。
2.1.3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A。
2.1.4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 溶液、1.0%醋酸氯已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 物的消毒剂。
2.1.5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2.1.6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 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
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 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人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2.2户体血液提取 2.2.1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其他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2.2.2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采血器材应保持洁净;盛装血液样本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性良好。
2.2.3提取户体血液样本时,取样部位应进行皮肤清洁,避免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 毒剂。
2.2.4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
需要解剖提取时,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参见附录B。
2.2.5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 少于2ml。
提取的血样应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如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应由采血人员 作出书面说明。
2.3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C之间。
检测完毕后,复 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一18℃~一10℃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
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2.4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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