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 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 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 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 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 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 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 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 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 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 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 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 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 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 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 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 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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