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质监字(2022)1号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 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 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 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 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 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 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 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效的 承包合同进行.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 任和质量管理职责,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的第 一责任人,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成果以及维保 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住宅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 单位编制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并分别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 规划管理. 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包含总体要求、验收准备、组成人 员、质量标准、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应注 明仪器型号、标号、数量)、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争议解 决办法等内容.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动态管理.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分阶段进行.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 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 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计划、方案对每 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专 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 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专 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 第八条分户验收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后,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
文件1: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362.85KB)
文件2: 现浇混凝土、装配式混凝土、砌体结构实体观感及尺寸偏差分户验收表(66KB)
文件3: 主体结构阶段分户验收汇总表(30.5KB)
文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26.48KB)
文件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3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