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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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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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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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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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2018年版) |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GB50116-2013 |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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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6-2011 |
8.7.2条6款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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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GB50116-2013 |
剩余电流式、测温式、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设置原则(怎么设的问题) |
GB50116-2013 |
9.1.3 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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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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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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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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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6-2008 |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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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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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242-2011 |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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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报警值(怎么设的问题) |
GB 50054-2011 |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GB50116-2013 |
9.2.3 泄漏电流达到300mA就可能会引起火灾,供电线路自然泄流一般100~200mA,报警值宜为300~500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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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6-2011 |
8.7.2条6款条文说明: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宜大于500mA,为减少误报和误动作,设计中要根据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确定在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的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报警装置。 当住宅建筑物面积较小,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少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当有集中监测要求时,可将报警信号连至小区消防控制室。当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多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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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6-2008 |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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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92-2016 |
4.4.4 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