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FJ05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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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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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批准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文号:建质[2007]50号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统一编号 GJBT-993
实行日期:二00七年五月一日
图集号:07FJ05
1编制依据
建设部建质函[2006]71号文“关于印发《 2006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12
2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中柴油电站的要求,规范移动电站模式,统一设计标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编制本图集,供设计审图、监理、质监、施工、工程管理、维护等部门的人员使用。
3编制原则
3.1 本图集重点贯彻执行“规范”中:
3.1.1 建筑专业:第3.4.1条、3.4.2条、3.4.3条,第3.6.3条、3.6.4条、3.6.5条、3.6.6条。
3.1.2 通风专业:第5.7.1条、5.7.2条、5.7.3条、5.7.4条5.7.5条、5.7.7条、5.7.8条、5.7.9条。
3.1.3 给水、排水专业:第6.5.1条、6.5.4条、6.5.6条6.5.7条、6.5.10条。
3.1.4 电气专业:第7.2.11条第2款、7.2.13条第2款,第7.7.1条、7.7.2条第2款、7.7.8条
3.2 救护站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3.3当发电机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4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3.5 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 2台柴油发电机组,但总容量不得大于120kW.
3.6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规范”第7.2.13条的规定外,并应留有10%~ 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4适用范围
4.1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和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式防空地下室。战时为甲类或乙类工程。用途为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汽车库、生产车间、食品站、人防通道等与之相配套设置的内部电站。
4.2 本图集中移动电站按战时防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的等级为核5级、核6级、核6B级,常5级、常6级。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按设定的防护等级进行结构设计,建筑、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均应按不同抗力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了 在工程设计时,符合本图集的设定条件时可参照选用凡是不符合设计设定条件的均应参照本图集进行修改设计
4.4 本图集按掘开式工程为设计范例,其他开挖形式的工程均可参照设计。
4.5 本图集按1台120kW柴油发电机组设计,若选用2台小容量机组时,机房面积应相应增大
5主要设计内容
5.1 本图集移动电站的机组容量为120kW及以下,机组台数为1台,防护抗力等级为核6级、常6级的甲类人防工程,其他防护等级均可参考设计。
5.2本设计选型为两个方案:
5.2.1 移动电站(一)与人员掩蔽工程相结合的方案
5.2.2 移动电站(二)与防空专业队装备( 车辆)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相结合的方案。
5.3 移动电站设计的专业有建筑、通风、给水、排水、供油动力、照明、电气、接地等图纸,供设计使用。
5.4 结构设计由于具体工程的建筑形式、环境、防护等级埋置深度、地质条件等等因素均不相同,工程的结构形式、配筋都不会一样。又因移动电站是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宜单独设计,应与工程整体设计相一致,故本图册不再提供设计图纸,由设计单位按“规范”中要求自行设计。
6移动电站战时运行模式
6.1 救护站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战时电源主要依靠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只有当电力系统电源受到袭击破坏或暂时破坏中断供电时,才启动柴油发电机组发电,因此移动电站是战时有防护的备用电源。
6.2移动电站柴油发电机房是防护单元内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战时允许染毒的房间。它由防毒通道与清洁区连通并起到隔离作用。当工程处于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状态时柴油发电机组均应能运行发电,机房内不存在三种通风方式但当工程处于三种通风方式状态时,其机房运行模式如下
6.2.1 清洁式通风时,柴油电站正常运行,机组操作人员在掩蔽所待蔽,但应定时进入机房巡视、进行操作、保养、检查调换油桶等工作。或者发现机组运行出现不良情况或故障时从机房出入口或防毒通道进入移动电站机房内。有条件时应结合工程在机房内装置摄像系统,对机组进行监控
6.2.2 滤毒式通风时,防毒通道已处于正常超压状态,操作人员须穿戴防毒衣服和面具,由掩蔽所连接机房的防毒通道进入机房内,工作完毕后,返回掩蔽所待蔽时,须打开第一道密闭门(由机房向掩蔽所方向计数 ),进入后关闭该密闭门,人员进行简易洗消,将防毒衣、物脱在防毒通道内储衣柜中,同时打开手动密闭阀门进行排风换气,洗消完毕后,关闭手动密闭阀门,再开第二道密闭门进入人员掩蔽部。
6.2.了 隔绝式通风时,掩蔽部处于隔绝状态,不允许进入机房内。
6.2.4设在专业队装备(车辆) 掩蔽部和汽车库工程内的移动电站机房,人员经由与人员掩蔽所相连通的洗消间或防毒通道进行洗消或简易洗消后允许进入掩蔽所7柴油电站平战转换
7.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他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器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3移动电站只供作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站使用,不宜作区域电站。凡是引接区域电站的防空地下室的内电源进线电缆是否平时敷设到位,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规定:若战时确无区域电源供电,则按“规范”第7.2.13条第4款配置EPS电源,并按7.2.18条执行。
7.4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7.5 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7.6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 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柴油发电机组和配电柜的基础(高出地面100mm)平时应施工到位。
7.7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7.7.1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7.7.2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7.7.3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防护设施:
7.7.4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7.8 移动电站内与柴油发电机组配套设施的排烟管、储油桶排风集气罩、储水箱、防毒通道内的高位水箱等平时不使用可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安装完成,但必须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
7.9 移动电站(二)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工程内的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隔墙可在临战时砖砌构筑。
7.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做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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