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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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 渝交管养〔2017〕7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 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各有关单 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高速公路沿线毗邻和交叉建设项目日渐 增多.为加强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规范和指导毗邻、交叉项 目建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调整和后期高速公路建设 发展实际需要,我委对《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 求》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1 予遵照执行.原《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 交委路〔2007〕121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至市交委公路 养护管理处,以便修正完善. 逆通季 市 重庆市交通委 员会 20以年5月4恒 H 2 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技术要求(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 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 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1净空要求 1.1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 净空取值)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6.7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7.5米;双层集装 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8米. 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2.5米高 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 的相关保护措施. 1.3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5米;二级公路、 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 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1.4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 示等标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车辆通行量大的,还应当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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