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SLJ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的通知 (81)水劳字第2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 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 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 月一日起施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 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 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 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九六 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 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 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 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 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 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 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 时四个月.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 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 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 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 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 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 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 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