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2021]34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标准,消防法,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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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应急(2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 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 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 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 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消防法》 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 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防法》的 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 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 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 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 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 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 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 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 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 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 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 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 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 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 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 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 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 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 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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