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 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 管事业单位,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 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工作指引(试行)》(渝中住建〔2022〕319号)同时废 止.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解决当前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 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工作指引》中所述“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是指纳 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或者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 市更新项目的已投入使用的合法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或 者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的下列项目: (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 (二)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 (三)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2-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 装修、住宅改造、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 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 确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应尽量根 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 第五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满 足既有建筑的整体消防设计要求. 第六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 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符合现行建设 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建筑功能和防火类别发生改变的,建筑应按照改变 后的功能和防火类别执行现行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况,按照该条文执行. 第八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整体或者局部改造为火灾危险 性较高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按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