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4日第2次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倪虫虹 2023年8月21日 一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 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 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 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 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 2- 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 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 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 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 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 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 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 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 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 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 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 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 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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