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设计收费指引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1综述 1.1总则 1.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2 1.4 其他说明 3 2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4 2.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4 2.2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4 3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中中中中中中 4附表. 6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6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 6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附表四: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8 附表五: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I)8 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10 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10 1 综述 1.1总则 1.0.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 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发包人、设计人应以此为基准,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 编制《山东省建筑设计收费指引》(以下称《收费指引》). 1.0.2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收费的公正性、 客观性和合理性. 1.0.3建筑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 费指引》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 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 本《收费指引》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0.4建筑设计收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 3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 5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至设计费总额 的80%; 5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设计费的100%. 1.0.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 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0.6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 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 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0.7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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