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3.160 P55 DB12 天 津 市 地方标准 DB12/T544—2014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Project files archived finishing specification in Tianjin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014-11-18发布 2014-12-18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54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副主任:张文波刘长平委员:马树军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曹野明张振军张波杨洁姚博秘兆兰张卿王学博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I DB12/T5442014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整理的总则、文件材料的收集、文件材料的整理、竣工图 编制与整理、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著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著录与移交工作,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总则 2.1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应收集和整理工程建设前期、竣工验收阶段形成 的文件材料,并进行立卷归档,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并按 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2.2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勘察设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合同约定期限向项目法人移交相 应的设计文件材料. 2.3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理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合同约定期限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档案, 并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对施工文件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2.4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施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合同约定期限向项目法 人移交文件材料,并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况,及时送交监理单位审核. 2.5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项目法 人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2.6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档案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如工作 变动应先交情原岗位应归档的资料. 2.7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 材料均应归档. 2.8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质量、套数、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和违约责任. 2.9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应符合资料性附录C的要求. 2.10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文件材料要求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 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向运行管理等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档案 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档案如列入城建档案管档案接收范围,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 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文件材料的收集 3.1纸质文件材料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