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2年9 月2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2022年9月23日 —1—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 9月2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 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各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 行)》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泊位; (八)主要出入口; (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 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七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 称《附表二》)控制. 城市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 度确需突破《附表二》指标的,应专题论证. 第八条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社会 福利、军事设施、工业、物流仓储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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