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及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 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条文说明:7.4.1本条规定了两项内容.其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执行这项规定时应注意,本条所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是针对强 度评定检验批而言的,应将整个检验批的各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以评定该检 验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并非指某一组或几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 代表值.其二,对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的规定,包含两个要求,一是试 件制作地点和抽样方法的要求,二是试件制作数量的要求.试件制作的地点应 为浇筑地点,通常指入模处.如需3d、14d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