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46一2010 2011北 京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46一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法官学院 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制的《国家法官学院 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 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 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 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