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交水函(2014)1025号

交通,时政,水运,计价办法,远海定额,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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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2014-12-03印发 2014-12-03实施 南 人分限公司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主编单位: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3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北京 书名: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哲行办法 著作者: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

制订说明
为适应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迫切需要,合理确定和科学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建设计定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制订了《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本办法的主编单位为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远海区域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及管理、概预算费用及项目组成、概预算文件格式、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等。
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6日通过部审,2014年12月3日发布,自2014年12月3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办法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邮政编码:300222),以便进行下步的修订完善。

目次
1 总则 ……………………………………………………………………………………………(1)
2 造价文件编制及管理 ………………………………………………………………………(3)
2.1 投资估算编制及管理 ……………………………………………………………(3)
2.2 概算编制及管理 ……………………………………………………………………(3)
2.3 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管理 …………………………………………………………(4)
2.4 实施阶段造价编制及管理 ……………………………………………………………(5)
3 概算预算费用及项目组成 ……………………………………………………………(6)
3.1 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组成………………………………………………………(6)
3.2 工程费用 ……………………………………………………………………………(6)
3.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8)
3.4 预留费用 ………………………………………………………………………………(10)
3.5 建设期贷款利息 …………………………………………………………………(10)
3.6 专项概算 …………………………………………………………………………(1)
附录A 概算文件样式 …………………………………………………………………(12)
附录B 施工图预算文件样式 ………………………………………………………………(25)
附录C 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 …………………………………………………………(38)
C.1 建筑安装工程费 ……………………………………………………………………(38)
C.2 设备购置费 ………………………………………………………………………(46)
C.3 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安装工程费 ……………………………………………(46)
C.4 临时工程及施工措施费 ……………………………………………………………(47)
附加说明 本办法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48)

1 总 则
1.0.1 为满足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投资管理需要,规范远海区域水运工程造价编制及管理行为,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远海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工程。
1.0.3远海区域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超过20n milc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超过20n milc:的海域。
1.0.4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应按下列规定编制造价文件。
1.0.4.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按照《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1.0.4.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应按本办法并参照《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执行。
1.0.4.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本办法有关预算编制规定执行。
1.0.5远海区域水运工程的工程费用由现场施工工程、海上运输工程和大陆施工工程三部分组成。计算各阶段的工程费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0.5.1现场施工工程应按工程成本法或定额法进行单位估价,并按本办法计算工程费用。
1.0.5.2 海上运输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计价属性分为独立计算海上运输工程和非独立计算海上运输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计算海上运输工程指可制定运输计划,能够集中、批量运输的大宗材料、构件、设备等物资的海上运输工程,本类工程根据专项运输方案及相关计价标准计算工程费用;
(2)非独立计算的海上运输工程指无法集中、批量运输的材料、构件、设备等物资的海上运输工程,本类工程采用成本法或定额法计算工程费用。
1.0.5.3大陆施工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工程中需要在大陆完成的工程内容,工程费用应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计算。
1.0.5.4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法指根据工程成本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料机消耗及费用进行单位估价的方法。工程成本法应采用基价取费、市场价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方式计价。
1.0.6本办法配套定额应包括《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

2 造价文件编制及管理
2.1投资估算编制及管理
2.1.1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及管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2.1.1.1主体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
2.1.1.2 预留费用的基本预备费可按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7%~15%计列。
2.1.2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应经技术经济专家审查。投资估算评审时应对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估算方法的科学性与适用性、估算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2.2概算编制及管理
一般规定
2.2.1工程概算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计价标准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2.2.2概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概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2.2.3总概算应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总估算范围内。
2.2.4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设计工作时,应由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协调确定概算的编制原则和依据、统一材料价格水平,汇编总概算,并应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参与设计单位应对所承担设计对应范围内的工程概算负责。
概算编制
2.2.5 概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程等;
(2)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内容及施工方案等;
(3)工程成本及相关资料;
(4)生产厂家的设备价格;
(5)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6)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2.2.6 建设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2.2.7编制概算时应加强对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自然条件、风险因素、施工方案的研究,细化施工临时工程、施工保障措施概算项目及费用内容。
2.2.8概算文件主要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概算表格及附件等组成,其格式和内容应按附录A执行
概算管理
2.2.9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总概算。单项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可在工程费用范围内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时,应分析原因,按相应程序办理。
2.2.10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不可预见因素、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调整概算。
2.3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管理
一般规定
2.3.1 施工图预算可在施工图设计时根据设计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编制。
2.3.2预算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时,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可在总概算范围内调剂解决。
预算编 制
2.3.3 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程等;
(2)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4)工程成本及相关资料;
(5)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6)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2.3.4编制预算时应加强对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自然条件、风险因素、施工方案的研究,详细编制施工临时工程、施工保障措施项目及费用内容。
2.3.5预算文件主要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等组成,其内容和格式应按附录B执行。
预算管理
2.3.6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按相应技术标准对预算文件进行审核
2造价文件编制及管理
2.4实施阶段造价编制及管理
2.4.1实施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充分考虑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自然条件、实际情况和各类风险因素,根据《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关于预算工程费用有关规定执行。
2.4.2因不可抗力产生的人工窝工、降效,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费用计算。
2.4.3 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材料、施工船舶机械损毁,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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