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质质函[2015]70号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 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 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 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 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 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程频
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 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镇现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 全问题的排查。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分场址安全排查、地基基 础安全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进行。
第四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给出危险、潜在危险和暂 无危险的结论。
(一)危险房屋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二)潜在危险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 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 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暂无危险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五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 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
威胁情况。
第六条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 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第七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危险地 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 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地质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 地。
(三)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 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由当地政府 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 评估,评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 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 等场地。
(三)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四)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
第九条位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并应 采取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采,害灾氮
第三章「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条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 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出状(一)砌体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单道墙体 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二)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 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 裂缝。
第十一条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 定为危险房屋。
第十二条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 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第十条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 潜在危险房屋。
第十三条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 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十四条房屋地基基础因不明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 影响时,应评定为潜在危险房屋。
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违章违规建造、加层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 屋。
第十六条多层砌体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 为危险房屋: (一)墙体多处出现宽度超过2mm、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的竖向裂缝,或宽度超过5mm的斜向裂缝,或墙体交接处出 现断裂成通缝。
(二)支承大梁的墙体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竖向 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墙体风化剥落,剩余墙体厚度不足原墙厚的75%。
(四)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 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五)混凝土挑檐的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 随时有掉落可能。
第十七条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 定为危险房屋: (一)柱、梁、墙和楼板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缝宽大 于1mm。
(二)柱有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锈 蚀;或柱一侧有宽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 碎,钢筋外露、锈蚀。
(三)梁跨中有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裂缝向上延伸达 梁高的2/3,且梁底缝宽大于0.5mm。
(四)梁端部有宽度大于0.4mm的斜向裂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