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质质函[2015]70号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 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 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 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 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 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8 日 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 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镇现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 全问题的排查.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分场址安全排查、地基基 础安全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进行, 第四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给出危险、潜在危险和暂 无危险的结论. (一)危险房屋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二)潜在危险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 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 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眼书 (三)暂无危险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五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 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 威胁情况. 第六条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 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第七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危险地 段: 一 (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 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地质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 地. (三)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 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由当地政府 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 评估,评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 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 等场地. (三)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四)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 第九条位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并应 采取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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