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雅吾尔自出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
一、为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现代化发展,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计价需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1-01(01)-20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2013)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标准与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阶段实际情况编制《新珊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混凝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仅包括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的相关定额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 版)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及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的。
六、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用工考虑,分别以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当设计材料品种及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增加0.382 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机调整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 0.2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本定额中有关机械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度,并结合我区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九、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建筑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二、本定额凡注明“x x以内”或“x x以下”的,均包括“x x”本身;注明“x x以外”或“xx以上”的,则不包括“x x”本身。
十三、本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m”。
十四、本定额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20 版)配套使用。
十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