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反映三沙市建设条件,规范三沙市建设 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发 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三沙市建 设工程计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沙市行政区域内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周 边区域(以下简称“三沙诸岛”)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 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南沙群岛及其周边区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三沙市政府类投资项目(含实施代建、 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其他项 目可参考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 调整文件等配套使用,计价时分别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 种模式,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的计价程序分别详见 附表1-1、附表1-2. 第二章岛礁分类 第五条根据不同岛礁建设条件,本办法将三沙诸岛的 1 岛礁划分为A、B、C、D1、D2五类(详见表1). 表1三沙诸岛岛礁分类表 岛礁类型 停靠条件 岛礁特点 A类 有永久性码头 可停靠3000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船舶 B类 有永久性码头 可停靠3000吨(含)以下的货运船舶 C类 无永久性码头 有陆地,有常住人口,具备市政水电供应 D1类 无永久性码头 有陆地,无常住人口,不具备市政水电供应 D2类 无永久性码头 无陆地,无常住人口,不具备市政水电供应 注:可停靠船舶吨位原则上以码头设计可停靠货运船舶的最高吨 位情况为准;市政水电供应指施工期间岛礁有满足建设项目参建人员 的基本生活用水用电,不包括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的水电供应. 如岛礁情况特殊,参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做好充分的调研并在可研或 初设阶段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可按岛礁的特殊情况确定实际岛礁 类型.岛礁类型随着三沙诸岛建设条件可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工费用 第六条当采用“综合人工单价×工日数量”确定人工 费用时,工日数量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消耗量 标准,人工单价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A~D2类 岛礁分别不得高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220%、 240%、260%、270%、280% 人工价差不参与管理费、利润 及措施项目等费用的计算. 当采用“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人工费用时,人工费调 整系数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A~D2类岛礁分别 2 不得高于220%、240%、260%、270%、280%,人工费调整部分 不参与管理费、利润及措施项目等费用的计算. 第四章材料消耗量及单价 第七条材料消耗量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消耗量标准. 第八条材料单价包含启运港材料费和海上运杂费两 部分. (一)启运港材料费(不含税价):材料自来源地至启 运港/码头堆放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原价、包装费、 装卸费、陆地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 (二)海上运杂费:材料自启运港/码头运至三沙诸岛 施工工地或指定堆放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船费、卸船 费、海上运输费、码头管理费、海运特殊包装费、岛礁内运 输费、目的地岛礁船舶转运费、运输损耗费. (三)海上运杂费按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两类分别计 算,大宗材料海上运杂费以单价措施费中列入工程造价,非 大宗材料海上运杂费并入启运港材料费中. 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的划分: 1.大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材料. (1)一般大宗材料主要指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