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31SW/Z029—2022 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igh-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residence drinking water system in Shanghai 2022-12发布 2022-12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发布 DB31SW/Z029—2022 目 次 前言 1总则.... 2术语. ..1 3基本规定1 4水质、水量和水压 .2 5系统设计 2 6给水泵房...... 2 7设施设备. 3 8智能化监控............. 9施工和安装7 10调试和验收....... 附录A:远程监控平台采集的数据信息11 本规程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14 附:条文说明. 16 ...
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实现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建设的目标,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调试和验收,公共建筑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的新建和改造、已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的改造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
1.0.3 入户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入户工程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
建设范围从小区(建筑)用地红线到用户用水点,建设工程内容为生活给水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监测设备、消毒设备、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用水器具等组成的给水系统。
2.0.2 低层住宅 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
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2.0.3 多层住宅 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2.0.4 小高层住宅 small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层数为七层至十二层的住宅。
2.0.5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层数为十三层及以上的住宅。
2.0.6 智能水表 intelligent water meter
以流量传感与信号处理部件、内置嵌入式微型计算机系统和算法、各类输入输出接口及电控执行器等为平台,具有或部分具有流量参数检测、数据处理、数据通信、数据显示和存储、电控阀受控启闭等功能的电子水表或带电子装置的水表。
2.0.7 远程监控平台 remote monitoring platform
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接收和监控给水泵房和高位水箱间传输的数据、图像及报警信号,实现远程控制给水泵房内设备、水池(箱)、电动阀门、摄像机云台、门禁等的平台。
3 基本规定
3.0.1 入户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和经济的原则。
3.0.2 应根据市政供水管网水压、小区规模、住宅层数与分布、用户用水量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并确定给水设施的数量及规模。
3.0.3 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并应获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3.0.4 入户工程应满足无人值守运行的控制要求,实现远端数据采集、运行监测、辅助决策等功能。
3.0.5 设施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上海市现行标准的规定,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和维护检修的要求。
4 水质、水量和水压
4.0.1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 1091 的规定。
4.0.2 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和《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的规定。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的规定。
4.0.3 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规定。入户水表前的静水压不应小于 0.10 MPa;当顶层为跃层时,入户水表前的静水压不应小于 0.13 MPa。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5.1.2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易结冻的管道及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并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和《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DG/TJ08-2065 的规定。
5.1.3 住宅小区应设置计量总表。
5.1.4 入户工程应设置或预留水质采样点和管道清洗附属设施。
5.2 系统选择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系统的运行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的正常供水。
5.2.2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和小高层住宅应采用“低位水池(箱)+变频水泵”的供水方式。
5.2.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m 的高层住宅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
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高层住宅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5.2.4 在市政供水管网条件允许下可选用叠压供水方式,选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应通过技术审查。
6 给水泵房
6.0.1 泵房数量、规模和位置应根据住宅规模、建设情况、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使用面积应根据机组台数、布置形式、机组间距、进出水管道的尺寸、工作通道、设备吊运和电气设备等因素确定。
6.0.2 泵房宜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线外。
6.0.3 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水泵房,与消防泵房或其他设备用房分开;
2 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出;
3 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规格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需求,窗户及通风孔应设不锈钢防护格栅式网罩,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4 应具有保温、隔热措施和除湿装置;
5 应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
6.0.4 泵房地面宜选用浅颜色防滑瓷砖或环氧地坪材料,距墙面底部 1.5 m 范围内应贴瓷砖。
6.0.5 泵房及周边 5 m 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泵房距渗水坑、堆放垃圾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泵房内不应有排水管道穿越。
6.0.6 泵房设备、管道均应采用柔性减震措施;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6.0.7 水泵出水总管应安装流量和压力监测仪表。
6.0.8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泵房设置在地下室的,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6 次。
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5m 以上。
6.0.9 泵房内部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控制柜、水池(箱)爬梯、人孔周边等无照明死角。照明开关应设置在进门处,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和防水插座,分设于泵房大门两侧、控制柜和排污泵控制柜附近。
6.0.10 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和地面积水探测报警装置,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DG/TJ 08-2065 的规定。